所谓的“大数据杀熟”,是指互联网商人使用大数据技术对自己的用户数据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分类分析的客户消费习惯,然后针对老用户的有针对性的“价格歧视”。
“大数据杀熟”是指使用大数据技术在行为数据和消费者身份信息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人工智能,个性化展示和消费能力预测来对最终末端市场进行价格差异化的待遇。
“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的侵犯主要体现在诸如知情权,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等基本权利上。其中,消费者知情权是几乎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大数据杀熟”是在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前提下建立的。
除了上述特征外,“大数据杀熟”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即市场份额不平等将直接影响技术实现可行性。
深圳的新数据法规之所以能够对“大数据杀熟”做出了严厉的努力,不仅是为了保护用户权利和市场竞争秩序,而且还在于控制一些基本服务平台滥用垄断地位以获取高额利润的原因,也因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将严格惩处滥用数据权和数据垄断的行为。
在信息日益透明和商誉越来越重要以及消费者变得更加理性的情况下,网络平台的最佳对策应该是利用大数据为熟客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包括更多价格折扣而不是反之道而行的方法。
一旦发现“熟”行为,就应减少使用频率,及时保存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约束作用,限制平台定价和收集数据的行动,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第三是设立专门监督检查机构,创新大数据监管方法,坚持底线思维,对这种新型侵犯方式进行监督处分。
迄今为止,尽管涉及大数据的熟练,《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缺乏相当详细的法律定性和惩罚标准,因此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通过地方立法指出了大数据的熟练性并进行了立法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