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价值观向更系统完整的方向发展
数据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信息理念取向以及个体所确立的信息价值尺度。同时,信息在与人类个体实现交互的过程中促进了人类第二天性和自我表现的觉醒,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人类在从事信息实践的活动中对信息以及信息技术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价值大小的立场与态度。因此,大数据对信息价值观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第一,数据的泛在性促使信息价值观主体多元化。信息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信息使用的主、客体双方的需求关系,由于价值主体需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人们在信息价值观方面也有着多元化的表现。可以说,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信息无所不及、无所不在,而且高度活跃于各个领域和行业之间。数据信息的广泛存在能够满足社会各类使用主体的需要,进而刺激了信息价值观主体多元化现象的形成。
第二,数据的多样性促使信息价值观尺度动态化。与以往不同,人们的信息价值观尺度并非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相反,人们会根据接收到的不同类型的数据信息改变对信息相关属性的原有看法。数据的多样性促进了新型信息分析工具的产生,改变了人们对数据信息处理的原有态度与看法,同时也完善并增进了人们对新型信息技术的了解与认知。
第三,数据的混杂性促使信息价值观结构系统化。信息价值观作为价值观的一种形态不是孤立地存在着,而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和意义联结在一起,拥有一定的结构层次和组成系统。大数据是海量数据的集合,在数据来源丰富庞杂的同时,人们处理的数据从少量、精确的样本数据变成了整体、混杂的全样本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微小的混杂部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会被大数据庞大的数据体量所稀释。同时,部分混杂的数据和信息经过进一步的挖掘、加工和整理,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能够进一步增强,人们也因此能够获得更多新的规律。也就是说,数据的混杂性使得人们作为信息主体对信息的选择、使用手段与认知态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混杂数据所产生的数据关联改变了样本数据时期信息价值观结构的单一性与片面性,完善了信息价值观的内在逻辑和意义,促使大数据时代信息价值观的结构向更系统、更完整的方向发展。
因此,数据的多样性与混杂性促使信息价值观向着主体多元化、尺度动态化以及结构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认识与把控风险
值得重视的是,大数据对于信息价值观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
首先,数据即权力,数据赋权使得信息场域圈层化,信息价值观更易趋向自我封闭与固化。大数据赋予人类更便捷地获取、保存、传播信息的权力,但信息的高度开放并未帮助人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解放。相反地,圈层化的信息共享将信息分层抽离,使得人们更倾向于只在自己特定的信息圈子里进行信息交互行为,而这种信息交互又能够反过来加固圈子的稳定性。一方面,信息圈中的“过滤气泡”与“回音壁”效应愈加明显,同一种声音、价值观在圈内或群内不断地传播、强化、动员,促使圈内的成员对其产生依附感、轻信感与认同感,他们的思想、价值观将更加自我封闭与固化。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智能技术理性的工具化程度逐渐加深,基于用户协同过滤的算法逐渐成为信息推荐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实现信息精准化、定制化推送的同时,也极易形成“信息茧房”,导致个人信息的接收趋于自闭而深锁在数据结构中。基于此,大数据圈层化的信息共享更容易使人们的信息价值观变得单一和封闭,更加难以掌控和引导。
其次,数据即资本,信息价值观更易受到资本逐利的干扰与扭曲。一方面,信息在内容上呈现出较为强烈的真假同构性。在利益的驱动下,信息的发布者通过主观有意地建构与制造信息,擅自对客观事实进行消解、隐匿与重建,让信息似真似假、似有似无,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多元群体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断展开角力与争夺,各类信息空间充斥着亦真亦假的数据和信息,让信息的接收者逐渐丧失对信息真伪的判断能力。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的多元信息呈现出来的是一种去中心化的结构与状态,无论信息传播者的现实身份如何,他们都能够在网络信息平台中拥有同等的表达权利和发言机会。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众声喧哗时代,人们往往只热衷于信息的表象,而对社会信息主流意识形态的关注却只停留在认知层面,最终导致主流价值观被纷繁嘈杂的信息所消解。
再次,数据即共享,信息安全风险与日俱增。信息安全是信息价值观的核心理念。而大数据时代,一切需要数据来呈现,数据也能呈现一切,这就必然导致信息安全尤其是隐私安全问题存在高发之势。人们希望保护自己的隐私,但同时又没有理由拒绝个人隐私数据的提供,因为这样往往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数据优化的便利与好处,由此产生隐私的价值悖论。虽然大数据基于算法采集的用户数据受到框架的约束可能并不完备,所定位的用户由于“身份分离”也许仅仅是一种虚拟的“镜像”,但是用户个人其间所暴露的隐私数据依然值得警惕。大数据时代,数据与信息风险成为社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重对信息价值观的积极引领
信息价值观是社会信息管理与调控的重要因素,面对当今信息价值观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亟须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来加以引领。
第一,固本培元,培育开放共享的信息价值理念。随着对大数据的不断开发与挖掘,人们需要养成开放共享的价值理念。一方面,人们需要综合接触更加开放多元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媒介,以此来平衡不同立场的观点和态度,破除“信息茧房”的束缚,提高自己对各类信息的分析与解读能力。另一方面,人们也应逐渐调整和完善数据信息共享的伦理促进及约束机制,调整传统隐私观念和隐私领域认知,培育开放共享的大数据时代精神,使人们的信息价值理念更契合大数据技术发展的文化环境。
第二,良性互动,构建政府、媒体和受众三位一体的信息价值模式。大数据时代,舆论场信息的真假同构和对主流价值观的解构给政府、媒体乃至受众带来了极大的“后真相”风险与挑战。因此,更应该推崇政府、媒体与受众三方的互动与合作,强化对信息价值观的综合引导。首先,政府应发挥枢纽作用,积极加强对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引领,并对媒体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与时效性进行监督;其次,媒体应接受政府的监督,注重受众反馈,强化对信息内容的内部审查机制;再次,受众作为信息接收者也需要提高自身的大数据思维等信息素养,与政府和媒体共同构建三位一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价值观模式。
第三,利益关切,兼顾人工智能应用、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价值诉求。大数据时代,技术理性的发展使得信息技术日益成为人们攫取经济利益的工具,而人们自身却沦为了技术的附庸。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更需要权衡智能信息的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在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达成价值观共识。同时,需要重视人们对于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价值诉求,对大数据发展可能导致的伦理问题进行探讨,遵循安全可靠、以人为本的原则,化解“唯目的论”所可能引发的隐私悖论。
总之,大数据技术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和交往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而信息价值观在充满变数的大数据时代存在着不可小觑的风险。因此,唯有守正创新,兼顾技术、规范与德性,创设技术伦理、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三位一体的价值观体系,才能够在信息价值观的塑造与引领过程中协调利益、规避风险、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