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需要基于大数据学习,而数据库建设难免涉及个人敏感信息;人工智能颠覆了网络监管模式,但新的监管模式尚未形成;人工智能冲击了感情伦理,但调适人工智能与人关系的伦理体系正待建立……凡此种种,使得公众对人工智能态度复杂亦在情理之中。
然而自动导航、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新形态正不断满足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治理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隐忧,不能靠因噎废食式的“反科技”来达到目的,管理好应用好人工智能,又何尝不是“人工”的另一层含义。
治理人工智能需要与时俱进的法律。回顾历史不难发现,适应时代的法律总是与科技进步相伴而生。伴随着工业革命兴起,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被誉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今天,适应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发展新形式,《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使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有法可依,以及针对人工智能参与创作作品的法律实践,正在给人工智能设定边界,为实现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治理人工智能需要健全的伦理体系。正如曾经改变了世界的蒸汽机、发电机一样,人工智能正在展现出颠覆性力量,只有处理好人机关系,才能更好享受人工智能红利。作为人类智能的产物,人工智能需要以人的道德价值为行为依据。如果说阿西莫夫《基地三部曲》里提出的“机器人三原则”是从限制机器角度为人类发展撑起保护伞,我国出台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人的人工智能》则从人的角度指出了人工智能责任主体的共同性,这意味着技术研发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即需要共同遵守相关伦理,避免因人类自身的技术理性崇拜,将人工智能引向可能伤害人类的通用型超人工智能。
或许不仅仅是人工智能,在未来的历史进程中,科技越智慧,就越需要人治理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