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厅91号文件,发布交强险保单即时生效文件。摘录如下: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保监会表示,这一通知就是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地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
通知指出,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呵呵,近日项目组都忙得要死。也没有那么多时间整这个需求啦。不过在系统中加特别约定,对于系统改造也不是很大,或者在保存时自动保存交强险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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