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十四条条文提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就是说,经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和技术核验的证据,确认其真实性后便可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存在。
第十五条条文则对其审核规则做出了解释,首先存证平台的资质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其次是存证平台的中立性需要得到保证,存证平台不可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再者,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需要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最后则是对存证技术和过程的要求,必须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对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等内容的要求。
第十六条条文是对上链前数据真实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对有证据说明上链数据存在不真实性的证据予以审查。上链之前的数据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或者说明数据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等情况。倘若当事人不能证明数据真实性,不能做出合理说明,该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印证,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最后,第十七条条文是对区块链证据的补强认定。由于公众对区块链技术的认知有限,在当事人对存证技术提出疑虑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以上便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与区块链存证相关的所有条文,区块链存证被写入条文无疑是对区块链技术的认可。区块链技术的产业赋能也是链博科技一直以来的工作重点,努力为政企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落地。
此刻,公众对区块链的认知有限,甚至存在一些误解,但是相信在国家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巨大决心下,区块链技术定会落地更多应用为人民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